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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哈规发〔20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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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决策质量,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和手段,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订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规划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请进行编制(修改); (二)制定对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召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见《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管理职能及审批程序工作方案》哈规发〔2010〕28号); (四)依法应当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科学决策。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组织专家论证。 (三)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作出之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需要分解落实的; (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局受理的依程序报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储备项目、选址立项项目、历史遗留项目及其他项目)决策; (四)局长决定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局领导及局副总规划师建议; (六)局各处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提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办理,按照处室、分局职能分工进行,未明确的由局长指定。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前,应当对拟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做法; (四)建设项目的报建前置要件、控详规划图、规划方案等; (五)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层级审查制。各相关处室和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报建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局务会对报建项目方案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职责: (一)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为建设项目初审责任人,对报建项目要件进行审查; (二)各相关处室和各分局项目经办人负责对报建项目的内容、规划方案、指标等进行审查,为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分局局长对经办人承办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经认定签字后的建设项目于局务会召开2日前报局法规处、总工办; (四)法规处对提报局务会讨论的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核查,通过后报总工办纳入拟上会研究项目目录。 (五)法规处对项目进行合法性核查时,项目承办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项目未通过合法性核查的,法规处和总工办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承办单位,指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八条 对项目合法性核查存有异议的,报请主管局领导、局长予以裁决。
第九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处室、分局或局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三)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四)局长或者会议主持人作出总结性结论意见。
第十条 局长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缓议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对讨论中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需要修改完善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并按时提交决策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开制度。需要向社会公布或征求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以及局内部不宜公开的事务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或者市人大审议决定的,局决策后依程序上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结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局“规划公园”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局各处室、分局及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和拖延执行。 第十四条 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指导,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局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督查落实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 局人事处和办公室应当做好或协调建立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人或决策执行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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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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